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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私人诊所业主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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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地税所字[1995]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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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KDS.GOV.CN 2007-10-10 14:30:27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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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业主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于私人诊所业主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不易控制和掌握,其个人所得税难以查实征收的实际情况、决定对私人诊所业主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人诊所是指座落在营口市境内的由私人开设的从事医疗服务的各类诊所、门诊部、治疗中心、医院等。
第四条 征税标准
1、私人诊所业主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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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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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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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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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
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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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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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
80——100
60——80
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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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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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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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
40——60
20——40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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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定定额的原则
由于多方面原因,诊所业主的所得必然存在差别,因此,我们设定了定额幅度。为使定额更接近实际,各单位在具体核定定额时,要坚持“二查”、“三访”、“四看”“五个结合”,以摸清诊所业主的收入底数,合理确定定额,但最低不应低于定额幅度的下限。
二查:查处方、查收款收据;
三访:访曾在诊所就医的患者、访诊所周围的群众、访诊所同行;
四看:看医疗设施、看诊所面积、看患者多少、看上数主管部门管理费多少;
五个结合:在核定定额时,一是要与诊所业主的技术职称相结合;二是要与诊所的社会知名度相结合;三是要与诊所的诊治范围相结合;四是要与诊所业主的医疗技术专长相结合;五是要与诊所的座落地点相结合。
第五条 征收方法
对私人诊所业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定额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级的征收方法。
第六条 征收管理
1、私人诊所业主(或其委托人)每月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其每月应纳的枕款必须在次月七日前缴入国库。
2、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为15 日)。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分局局长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扣钾、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药品.医疗设施或其它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并且,还要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也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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