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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全部使用地税发票建议的答复 

营地税函[2006]219号

YKDS.GOV.CN  2007-10-10 14:32:39  来源:

营口市站前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全部使用地税发票的建议》(营站地税发[2006]12号)收悉,《建议》中针对部分办学单位使用财政收据,造成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查实其营业收入影响税收征收管理,建议对该行业发票使用规范管理,全部使用地税机关提供的发票。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税收征收管理及发票的使用上级机关已做明确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9号)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按发票使用有关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社会力量办学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均应纳入税收征收管理的范围,并应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社会力量办学发票”。请你局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进行广泛的税收政策辅导和宣传,并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予以纠正。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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