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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二级市场营业税征收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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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地税函[2006]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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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KDS.GOV.CN 2007-10-10 14:33:28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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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二级市场营业税征收等相关问题的请示》(营大地税发[2006]2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购房时间的确定问题
省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58号)明确规定:“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根据目前我地区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税收管理模式,个人转让住房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方能取得本次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及销售不动产发票。为此个人转让住房应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发生的时间确定为住房交易时间,以此计算纳税人拥有的住房时间,作为是否征免营业税等税费的购房时限标准。
二、关于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问题
省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58号)规定:“省辖市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可以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标准(120平方米)的20%”。
经请示省局,你地区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是否按上浮20%的标准执行,可请示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确定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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