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税收专区>税收规范性文件>正文

关于加强货运发票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 

营地税函[2006]109号

YKDS.GOV.CN  2007-10-10 14:34:13  来源: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我们收到部分单位和个人的咨询、举报,主要是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倒买倒卖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问题,为了加强征管、遏制倒票等不法行为,现将相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履行如下规定:

1、完整、齐全填写《道路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单》,不得漏项;

2、提供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3、提供开具发票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各地税机关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在代开发票环节,要严格规范进行操作,并将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以及第一条中所提及的所有资料做好存档,以备后续核查。

三、为遏制倒票现象的发生,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营口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营地税发〔2003〕135号)及市局《转发省局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营地税发[2006]86号)文件精神, 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并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坚持经常性的对倒票行为进行打击,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遏制和减少倒票现象的发生。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
 

口地税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营口地税”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营口市地方税务局,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营口地税”。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营口地税网站编辑部 电话:0417-2859047 0417-2859096 0417-2859050
★ 新闻搜索 ★
最新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