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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营口市中心支局《关于调整地税部门售付汇凭证开具机关的通知》 

营地税发[2006]146号

YKDS.GOV.CN  2007-10-10 14:34:44  来源: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辽宁地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金税三期”)工作安排,涉外税务工作中售付汇凭证管理工作将纳入整个金税三期系统流程中,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为了适应新的征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售付汇凭证开具工作调整如下:

“凡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境外企业(个人)营业税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境内收入营业税免税证明》、《境内所得或收入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五种相关税务凭证由市级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科开具的”改为“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各管理分局开具”,市局售付汇税务凭证专用章作废,启用各管理局公章,各管理局应将附件《境内企业以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中的“出具机关”、“咨询方式”填写完整,并在“备注:“***地方税务局公章(售付汇备案)”栏中加盖公章,将该表上报到市地税局流转税科以及当地外汇管理相关部门备案。

市地税局将视情况对各分局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审核、开具等工作进行复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以保证售付汇工作切实、有效、顺利开展。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营口市中心支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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