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税收专区>税收规范性文件>正文

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营地税函[2005]236号

YKDS.GOV.CN  2007-10-10 14:35:24  来源: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4]1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征管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标准重新明确,请遵照执行。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证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陆运输许可证;

2、前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取消单机版发票开具软件,安装并使用地税机关提供的税控装置,实行税控联网;

 6、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无挂靠车辆,自备运输工具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的运输工具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2)、负责车辆的保险;

(3)、承担车辆的养路费、维修费、油耗等有关费用。

7、参加社会保险,且参保人数不低于具有的自备运输工具数量;

8、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营地税发[2003]135号第四条第一款废止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
 

口地税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营口地税”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营口市地方税务局,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营口地税”。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营口地税网站编辑部 电话:0417-2859047 0417-2859096 0417-2859050
★ 新闻搜索 ★
最新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