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及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4]1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征管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标准重新明确,请遵照执行。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证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陆运输许可证;
2、前一年度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取消单机版发票开具软件,安装并使用地税机关提供的税控装置,实行税控联网;
6、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无挂靠车辆,自备运输工具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的运输工具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2)、负责车辆的保险;
(3)、承担车辆的养路费、维修费、油耗等有关费用。
7、参加社会保险,且参保人数不低于具有的自备运输工具数量;
8、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营地税发[2003]135号第四条第一款废止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