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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规程 

营地税函[2006]262号

YKDS.GOV.CN  2007-10-10 14:37:56  来源: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76号)精神,提高我市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以契税“先税后证”为基础,以纳税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为依托,通过部门协调、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市场税收诸多税种间的有机结合和相关税种的源泉控管的目标,特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营口地区内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的房地产交易所发生的涉税行为。法人单位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所涉及的税收,仍然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二、征收窗口的工作职责

地税机关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征收窗口),负责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征收自然人房地产交易转让方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⒉负责征收自然人房地产交易受让方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

⒊负责开具相关税收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和存量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

⒋负责受理自然人申请税收减免及税收征收范围的认定;

⒌负责按档案管理规定对税收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⒍负责为纳税人提供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

⒎负责收集传递房地产税收有关纳税信息等。

税源实行属地管理。营口城区征收窗口的征收管理由直属分局负责。

三、征管程序

征收窗口以房地产市场税款征收和纳税信息传递、税源监控为主线,实施房地产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分别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诸税种的一体化管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流程图见附件一)。

㈠纳税申报。房地产交易双方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前,按照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纳税人需提供的纳税资料见附表二);符合契税减免政策的,向征收窗口提出减免税申请;不是契税征收范围的,向征收窗口提出不征税认定申请。

房地产转让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受让方应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各环节应纳税种、税率表见附件三)。

征收窗口应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㈡纳税审核

⒈征收窗口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减免税申请、不征税认定申请,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⒉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审核确定应缴纳的税种、适用税率、应征税额。对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价格、计税标准明显偏低的,征收窗口有权核定税额或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⒊符合减免政策的房地产交易,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

⒋属于不征税范围的房地产交易,征收窗口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纳税人办理不征税认定手续。

㈢税款征收。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后,征收窗口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为卖方开具存量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的,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据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将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审批表或不征税认定手续和存量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和产权确认手续。

征收窗口须及时登记《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征收台帐》

㈣征收窗口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将各种税收资料整理归档。

㈤纳税人符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规定,需要退还纳税保证金的,凭身份证明、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地税机关监制的购房发票,到所属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

四、岗位设置

根据征管流程,征收窗口设置如下岗位:

㈠受理岗:负责受理并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减免税申请、不征税认定申请等涉税事宜。符合政策规定的,转入复核岗,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向纳税人说明政策并指导纳税人重新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㈡复核岗:负责对受理岗传递过来的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纳税申报表、税务行政审批表(契税)、不征税手续进行复核。应缴纳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传递给征收岗;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不是契税征收范围的,为纳税人办理不征税手续。

㈢征收岗:负责根据复核岗传递过来的纳税申报表征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专用发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票证报解。

㈣统计岗:负责登记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税款征收台帐,对所有税收资料进行装订归档,各种税收数据的统计、传递、上报。

㈤咨询岗:负责接待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咨询,指导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五、建立税源监控体系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房地产税收的征管信息,加强各环节的税收征管。明确责任部门,明确责任人,跟踪审理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建立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体系。

㈠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经济利益、缴纳契税等信息,与开发成本、费用、销售等情况比对和纳税评估,监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

㈡利用契税征管获取的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与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分析,监控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的税源;

㈢利用契税征管提供的承受新建商品房、非普通住宅、门市房、写字楼、宾馆、酒店等信息,加强对装饰装修业、物业管理和房屋出租的税源监控;

㈣利用房地产转让承受方名称、识别号码,房地产的转让价格、类别等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比对,监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和纳税人变化情况。

㈤要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采取举报奖励、委托代征、查实产权产籍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房地产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的税源监控;

㈥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比对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要利用征管信息化现有的设备和资源,以当前契税征管中积累的信息为基础,对从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纳税申报过程中取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归集,根据各地实际,以市、县级为单位逐步建立房地产税源信息数据库,充实、完善房地产企业户籍资料和其他纳税人户籍资料,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比对,开展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纳税评估。

六、各征收窗口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密手续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确保税款安全及时缴入国库;实行一窗式办税,简化办事程序,公开税收政策,热情为纳税人服务。

七、市局每季度对各征收窗口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附件:⒈营口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流程图(略)

      ⒉纳税人缴纳房地产税收需提供的纳税资料

      ⒊个人房屋交易应缴纳的税种税率表

      ⒋纳税人申请减免契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⒌纳税人办理不征契税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⒍营口市房屋交易税收纳税申报(核定)表

⒎营口市房屋交易税收纳税申报(核定)表填表说明

⒏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税款征收台帐

 

附件1:(略)

附件2:

纳税人缴纳房地产税收需提供的纳税资料

项      目

转让方提供纳税资料(原件、复印件)

承受方提供纳税资料(原件、复印件)

新购商品房

 

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⒉税务部门监制的购房发票。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

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⒊房屋所有权证、税务部门监制的购房发票、原契税完税凭证;

⒋费用扣除有效凭据。

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回迁房

⒈身份证明;

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⒊房屋所有权证、税务部门监制的购房发票、原契税完税凭证;

⒋费用扣除有效凭据

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房改房

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⒊房屋所有权证、税务部门监制的购房发票,原契税完税凭证;

⒋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

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⒍费用扣除有效凭据。

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房屋赠与

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⒉房屋赠与合同;

⒊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⒋房屋所有权证、税务部门监制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

⒌公证部门公证书;

⒍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房屋交换

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⒉房屋交换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⒊房屋所有权证、税务部门监制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

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以下为除提供以上相应资料外,还需另外提供资料:

继承

⒈继承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已死亡的,需死亡证明);

⒉继承前原房屋产权证书;

⒊继承人身份证明;

⒋继承人与继承前原产权人关系证明(有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

⒌继承公证资料;

⒍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夫妻更名

⒈更名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

⒉更名前原房屋产权证书;

⒊更名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⒋结婚证或离婚证。

 

附件3

个人房屋交易应缴纳的税种税率表

纳税人

购买年限

税种

税目

税率(%)

备   注

转让方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

5

⒈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建税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它税率为1%。

⒉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未满三年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费

 

1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0.05

土地增值税

 

30-60

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20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3

地方教育费

 

1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0.05

土地增值税

 

30-60

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20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0.05

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20

受让方

 

契税

普通住房

1.5

其他房屋

4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

0.05

购销合同

0.03

权利许可证照

5元/件

附件4

纳税人申请减免征契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项      目

提供资料(原件、复印件)

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

⒈身份证明;

⒉栅户区居民证明材料;

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⒋税务部门监制的购房发票;

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⒍其它相关资料。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⒈身份证明;

⒉单位自有住房、集资建房、外购普通商品住房产权证明;

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房改部门批准房改文件;

⒋购房协议、合同;

⒌首次购买房改住房及住房标准证明材料;

⒍其他相关资料。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⒈身份证明;

⒉军队建设自有干部住房房产证明

⒊离退休干部住房产权证明;

⒋军队离退休干部名册及级别待遇标准。

⒌军队划转住房相关文件;

⒍其他相关资料。

 

附件5

纳税人办理不征契税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项      目

提供资料(原件、复印件)

房屋共有权人互相更名

⒈原共有权人身份证明;

⒉新共有权人身份证明;

⒊原房屋产权证;

⒋双方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

⒌其它相关资料。

法定继承

⒈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已死亡的,需死亡证明);

⒉原房屋产权证书;

⒊继承人身份证明;

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

⒌继承公证资料;

⒍其它相关资料。

附件6

营口市房屋交易税收纳税申报(核定)表

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转让方)

 

纳税人名称

(受让方)

 

身份证明号码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房屋详细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成交面积

 

成交价格

 

评估价格

 

原购房时间

年   月   日

原购房价格

 

权属转移类别

□买卖  □赠与  □交换

交易类别

□商品房  □二手房

房屋用途

□普通住房 □非普通住房 □非住房

唯一生活用房

□是  □否

以     下     由     征     收     机     关      填     写

小区建筑容积率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元/平方米

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金额

 

土地增值税

费用扣除金额

 

核定征收

□是  □否

纳税保证金金额

 

房   屋   权   属   转   让   方   应   纳   税   额

税种

税率(%)

应纳税额

税种

税率(%)

应纳税额

营业税

5

 

印花税

0.05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5  □1

 

土地增值税

□30□40□50□60

 

教育费附加

3

 

个人所得税

20

 

地方教育附加

1

 

应纳税额合计

 

房   屋   权   属   受   让   方   应   纳   税   额

税种

税率(%)

应纳税额

税种

税率(元/件)

应纳税额

产权转移书据(购销合同)印花税

□0.05 □0.03

 

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

5

5

契税

□1.5  □4

 

应纳税额合计

 

告知事项:申报人必须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如实申报有关事项,若申报不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纳税人(转让方):

纳税人(受让方):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章):

审核人:

复审人:

年    月    日

附件7

营口市房屋交易税收纳税申报(核定)表

填   表   说   明

本表是我地区各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征收房地产税收时使用的纳税申报(核定)表。

⒈编号:申报表的流水号,各单位可根据情况自行规定编码规则。设置编号的目的是为存档和日后查找提供方便,各单位应按申报表的流水号顺序进行存档;

⒉纳税人名称:分别填列房屋产权交易双方身份证上的姓名;

⒊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屋产权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的时间;

⒋成交面积:按所交易房屋的建筑面积填写;

⒌成交价格:按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或协议所确定的价格填写,包括纳税人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征收机关认为成交价格不实,纳税人又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定的,由征收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经济鉴证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计税;

⒍评估价格:为征收机关指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经济鉴证中介机构对房屋的评估价值;

⒎原购房时间:为经征收机关核定的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或房屋产权证上所记载的时间;

⒏原购房价格:为经征收机关审核的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上所记载的成交价格;

⒐小区建筑容积率: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

⒑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⒒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金额、土地增值税费用扣除额:为经征收机关审核认定的符合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合理费用扣除标准的金额,包括应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房屋时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和纳税人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⒓纳税保证金金额:为征收机关所开具的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上填开的金额;

⒔个人所得税:为征收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填开的金额;

⒕应纳税额合计:“房屋权属转让方应纳税额”中的“应纳税额合计”=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房屋权属受让方应纳税额”中的“应纳税额合计”=产权转移书据(购销合同)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契税;

⒖表中选择项需在应选择项目前的“□”中画“√”。

●“权属转移类别”中的三个选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权属转移为买卖的,选择“买卖”。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权属转移为赠与的,选择“赠与”。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房屋权属转移为交换的,选择“交换”;

●“房屋用途”中的三个选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屋,选择“普通住房”;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选择“非普通住房”;不是住房的房屋,选择“非住房”;

●“交易类别”中的二个选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发生权属转移的房屋是商品房的,选择“商品房”;其它房屋的权属转移,选择“二手房”;

●“唯一生活用房”中的两个选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是唯一生活用房的选择“是”,不是唯一生活用房的选择“不是”;

●“核定征收”中的两个选项中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是核定征收的的选择“是”,不是核定征收的选择“不是”;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的三个选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选择“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选择“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选择“1”;

●“土地增值税”中的四个选项可以选择多项。纳税人适用几档税率就选择几档税率;

●“产权转移书据(购销合同)印花税”中的两个选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纳税人适用印花税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选择“0.05”,纳税人适用印花税的购销合同税目的,选择“0.03”;

●“契税”中的两个选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权属转移的房屋为普通住房的,选择“1.5”,其它房屋选择“4”。

⒗房屋交易双方须在“纳税人(转让方)、“纳税人(受让方)”处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征收机关”处须加盖征收机关税款征收专用章,审核人、复审人须在“审核人”、“复审人”处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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