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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持卡纳税”后加强定期定额税款征收的通知 

营地税发[2006]144号

YKDS.GOV.CN  2007-10-10 14:41:20  来源: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鉴于目前定期定额“持卡纳税”系统与省局“金税三期”不相适应,市局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暂停“持卡纳税”管理系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期定额”税、费征收。“定期定额”户申报缴纳税、费款,凡属城区局管辖的纳税人到市地税局办税大厅办理;市(县)区局及相应派出机构管辖的纳税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二、实行“简并征期”的管理方式。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管效率,在征得纳税人同意的基础上,月核定缴纳的税、费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可实行按季征收。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管理员要按月制定日常巡查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责任区的纳税人实施日常巡查,填报日常巡查报告单。分局(所)、科要按月督促检查管理员日常巡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对管理员日常巡查报告单作出分析与评估。

    四、严格落实催报、催缴制度。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实施催报、催缴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对纳税人超期申报,逾期缴纳税、费款的行为,要依法执行违章处罚和课征滞纳金规定。否则,严格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五、坚持办税“六公开”。要切实做到:核定要素公开;核定程序公开;核定月税、费额公开;税、费额月缴纳公开;调整月税、费额公开;税收违章处罚公开。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办税“六公开”的宣传工作,让纳税人有充分的知情权,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六、做好委托代征。对具备税、费委托代征条件的各类市场,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建立税、费委托代征关系,履行法定程序,强化税、费委托代征的管理。

    七、规范完税、费凭证的管理。落实市局关于补打完税、费凭证的有关规定,凡是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费款时,征收机关必须提供相符的完税、费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补打完税、费凭证,确保征管数据的真实性。

    八、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暂停“持卡纳税”征收的善后工作,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解释,确保征收方式平稳过渡。纳税户手中的存折税款余额,可继续由市局和工商银行划拨,也可到工商银行提取余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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