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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地方税务局餐饮、洗浴、娱乐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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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地税发[2006]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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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KDS.GOV.CN 2007-10-10 14:42:36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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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地方税务局餐饮、洗浴、娱乐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并责成专人收集试行情况和意见,及时反馈到市局征收管理科。
附件:《营口市地方税务局餐饮、洗浴、娱乐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餐饮、洗浴、娱乐
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营口市地方税务局餐饮、洗浴、娱乐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对营口市辖区内的餐饮、洗浴、娱乐业纳税人,实行“以收入凭据记载的营业收入为依据的基础定额与发票相结合”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入凭据”是指:餐饮、洗浴、娱乐行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准确记载消费记录,用以在内部各工作环节间传递并据以与消费者结算消费款项、核算经营收入的单据(以下简称“水单”)。
第四条 “水单”是地税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核实应税营业收入的重要原始凭据,纳税人必须依法使用、保管“水单”。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印制、使用、保管“水单”的管理和检查,依据“水单”记录的数据及其形成的财务核算结果,确认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合理确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六条 营口市辖区内餐饮、洗浴、娱乐行业纳税人地方税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与检查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根据《营口市地方税务局餐饮、洗浴、娱乐行业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选择标准建账、基准建账、简易建账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财务核算。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标准建账核算方式的,应当在做出选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前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告,提交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处理方法或者计算机、POS机应用软件使用说明备案。
第九条 纳税人选择基准建账、简易建账核算的,必须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处理方法或者计算机、POS机应用软件使用说明备案。受理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批准。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区别纳税人标准建账、基准建账和简易建账的不同建帐核算方式,分别确定对实行标准建账核算纳税人采取查实征收,对其他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发票”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发票”管理的纳税人的定额是指行业基准定额,采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设定核定要素,通过《定期定额信息管理系统》计算生成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定额的,必须提交变化当期的“水单”原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水单”记载的收入报请市局统一调整行业基准定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行业基准定额由市局统一调整。纳税人不能提供变化当期的“水单”原件证明其经营状况变化的,以及未经市局批准授权,其主管地税机关不得降低纳税人的行业基准定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地税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核定的定期定额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发售岗”、“综合岗”不得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工作目标指向制”的规定,加强对餐饮、洗浴、娱乐行业纳税人发票及“水单”的使用、保管、定额核定税款及缴纳情况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使用、保管“水单”情况进行检查前,应当预先做好案头准备工作,掌握纳税人“水单”取得方式、指定字轨、号段及其购买(印制)数量以及其他备案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针对性。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实行标准建帐纳税人使用、保管发票、“水单”以及收入核算情况的巡查,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应当指定专人按日进行;对采用基准建帐方式纳税人的巡查,原则上每旬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每周进行一次;对采用简易建帐方式纳税人的巡查,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每旬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实施对纳税人使用、保管“水单”以及收入核算情况的巡查时,应当抽查不少于正在使用“水单”组数的10%;每月应当抽查当期使用“水单”本数的10%。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实施巡查时应详细检查并记载纳税人的下列情况,填制《餐饮(洗浴、娱乐)业税务检查报告》(见附件)备查:
一、使用发票情况;
二、使用“水单”情况,是否有使用其他单据代替情况;
三、“水单”字轨、号段是否重复,缺失;
四、有否各联次不一次性填开、降低价格标准填开以及少开现象;
五、已使用的“水单”是否按照规定装订、粘贴、保管;
六、会计帐簿中的收入金额与“水单”记录是否一致;
七、未使用“水单”的库存数量、保管状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使用、保管“水单”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记录、录音、拍照,经批准也可以约谈、询问纳税人的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餐饮(洗浴、娱乐)业税务检查报告》按照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按日整理、移交。
第三章 “水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餐饮、洗浴、娱乐业“水单”,是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纳税人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纳税人印制、使用、保管“水单”的管理;纳税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保管“水单”。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业、洗浴业的“水单”分为统一“水单”和冠名头自用“水单”两种。统一“水单”由市局发票所负责设计式样、编制计划,市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各发票发售窗口比照发票发售的有关规定发售、管理;冠名头自用“水单”由业户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自行设计联次、式样、编制印制计划、确定承印印刷厂。但“水单”的字轨号码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统一编排,下达区域号段给各基层局的发票管理所或综合业务科“发票管理岗”配给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统一“水单”为三联式,第一联为服务员专用联,必须按序号粘贴,并按要求逐本填写“水单”封面要素备查;第二联为收款结算联,要与收银POS机的结算单一并粘贴记账或粘贴在“水单”日粘贴簿上备查。
没有使用收银POS机的纳税人,将“水单”按规定粘贴即可;第三联为工作环节传递联,是方便业户内部工作衔接的,由企业自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冠名头自用“水单”的联次不限,但前三联为固定联次,其用途、粘贴方式、保管必须与统一“水单”一致。“水单”的式样设计、印制计划和确定的承印厂,要报属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所或综合业务科“发票管理岗”、全职能税务分局“分局长岗”审核审批,统一配给纳税人字轨号码、准予使用的号段,并接受其对印制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所或综合业务科“发票管理岗”在审核批准业户冠名头自印“水单”、配给字轨号码后,要逐户录入“水单”印制信息,建立“水单”管理电子台账和分户台账,将有关印制信息转给负责直接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并对业户和确定的“水单”承印厂按规定使用字轨号码、印制“水单”情况实施跟踪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及其委托印刷厂印制冠名头自用“水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印制“水单”;
二、不得到报批备案以外的印刷厂印制“水单”;
三、不得自行编排“水单”字轨号码;
四、不得重复使用配给的“水单”字轨号码;
五、“水单”各联次的字轨号码必须一;
六、不得擅自销毁印错和作废的“水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餐饮(洗浴、娱乐)业税务检查报告》(略)
关于明确餐饮、洗浴、娱乐业涉外企业有关政策的批复
营地税发[2006]6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有关单位提交了“关于加强涉外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为了进一步公平税负、净化税收环境,现批复如下:
1、凡不能提供外资注册资本证明或者外资出资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涉外企业,一律按照内资企业管理,并不得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2、请各单位结合此次全系统开展的餐饮、洗浴、娱乐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在责成上述纳税人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涉外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行为的,统一移送市局稽查管理科查处。
3、有关外资企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以及对涉外企业管理的税收政策详见附件。
附:《外资企业税收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外资企业税收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一、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出资。
三、本通知施行前已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应当于2003年7月1日前补办审批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登记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罚后仍不办理的,不予通过本年度年检。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摘自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上,请遵照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
第四条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作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4/4修正)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9/20发布)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构。
第二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各期出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12/12发布)
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营地税发[2006]8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现就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必须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工商登记执照的同时,提交《验资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备审核存档。
二、负责设立税务登记办理的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准确计算纳税人非货币资产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并据以确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为支持辽宁沿海工业基地建设和发展,统一和规范地方税务服务工作,对在该基地投资的纳税人,统由营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务管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办法
营地税发[2006]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工作,有效掌控税源,夯实税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制定《营口市地方税务局”两税”税源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称:“两税”)的税源管理是指各级税源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税源管理职责,依托计算机网络,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要素的准确甄别、采集,综合或者分别运用交叉稽核、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分析预测等方法,对其税源存量及其变动趋势做出合理判断,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分局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管理科。
第三条 “两税”的税源管理工作贯穿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的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管理科(税务分局、所)长按照工作目标指向制的原则,指令税收管理员对“两税”税源实施巡查式管理。
第五条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各级税务机关的“两税”税源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局计划统计科负责“两税”重点税源的监控、监控分析报告在系统内部的发布,与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共同负责“两税”税源社会公共经济数据指标的采集,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提供“两税”税源构成及转化税收收入等方面的分析报告。
第七条 市局征收管理一科负责全系统“两税”税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整体工作计划,安排、部署“两税”税源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条 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科负责“两税”税源管理中税种政策管理、发布、解释,调研“两税”税源构成情况,接收、分析有关信息(数据),与市局计划统计科共同负责税源监控指标的设计工作。
第九条 市局数据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监控数据的加工、系统内发布及其与之有关的纳税核定、数据的收集、审核和修改。
第十条 承担管理职能的各市(县)、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负责采集“两税”税源管理、监控指标中动态信息数据,接收数网中心发布的相关指标进行纳税评估,提交“两税”税源监控指标修改、增减需求。
第十一条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一科、在市区外设置的直属分局和市(县)、区地税局的计划征收科、市(县)、区地税局在本管辖区域内设置的全职能税务分局(税务所)(以下称征收环节)负责“两税”税源指标中纳税人申报部分的采集、录入等工作。
第三章 登记环节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报送以下资料:
(一)《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二)纳税人用自有房屋和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提供纳税人房屋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房产原值或评估值证明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供出租房屋协议书复印件;
(三)纳税人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复印件,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对接收的“两税”税源资料,应当通过录入、扫描等方法将其转换为共享信息,于当日发送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或本局)综合业务科;
第十四条 综合业务科长接收到纳税人登记信息的24小时内按照“属地原则”将登记信息分配发送纳税人的主管税务分局(管理科、税务所);
接收前款信息的税务分局(管理科、税务所)长,应当指派税收管理员实地复核纳税人的初始纳税核定,采集有关要素并填制、录入《“两税”税源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税源登记表》)。
第四章 纳税申报环节
第十五条 征收环节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两税”税源申报时,应当查询纳税人的应申报数、已申报数,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应申报数、已申报数差额报告文件。
前款所说应申报数、已申报数差额报告文件是指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的准予缓缴税款的批准文件或者纳税人调整应申报数的申报文件。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应申报数、已申报数存在差额未提供前述报告文件的,征收环节工作人员应当提示纳税人提交;不能提交的,可以按照纳税人申报数受理、录入,但应在受理的当天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应申报数额、已申报数额报告纳税人主管机关(或本局)的综合业务科,由综合业务科指令纳税人的主管税务分局(管理科、税务所)实施重点管理。
第十七条 数据网络管理中心应于申报期结束后,于2日内比对纳税人当期申报的“两税”数据与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以及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传递的信息资料,发布迟申报、零申报、申报数据与税源登记数据不一致的纳税人名单、有关信息。
第四章 管理环节
第十八条 税务分局(管理科、税务所)长应当按照“工作目标指向”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税收管理员主要采用“税务巡查”的工作方法,加强“两税”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工作职责或工作指派,按月查询纳税人申报及税款入库数据,与《税源登记表》中的应纳税额及征管软件数据库中“两税”相关信息比对,对税源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经核实后,修改《税源登记表》,向信息管理部门提交调整纳税核定、电子地图标注需求并责令纳税人及时进行变量申报。
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在接收到税务分局(管理科、税务所)提交的要素变动信息更新和维护需求2日内对相关数据予以调整或更新。
第二十条 税务分局(管理科、税务所)长对综合业务科指令纳入重点管理的应申报数与已申报数存在差额未提供或不提供规定说明报告文件的,应当采用“指派制”工作方式,调查、核实情况,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对涉嫌构成税收违法行为的,必须移送稽查机构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在征收环节中出现的欠税情况,税收管理员应核实纳税人的欠税信息,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按照欠税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房产、土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分局(管理科、税务所)可以核定应纳税额,填写并向上级评税委员会提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核定表》(附件2,以下简称《纳税核定表》,一式二份),通过集体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一)对纳税人提供的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对没有房产原值或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
(三)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所确认的土地面积明显不符的。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按照评税委员会的集体评定结果,向被评定纳税人下达《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同时将《纳税核定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存入征管档案,并将核定信息录入征管软件。
第二十四条 “两税”税源管理资料按照 “一户式”存储方式办理。税务分局(管理科、税务所)应当结合电子地图标注,建立每个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两税”税源管理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两税”税源档案资料(纸质)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储存由指定的税收管理员负责。“两税”税源档案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
(二)纳税人房产和土地的基础资料:
1、自有房屋和土地的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购房发票等房产原值或评估证明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符合免税条件的有关资料。
2、承租房屋的租赁协议复印件、租赁发票复印件、出租人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
(三)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核定表》;
(四)《房产税土地税税源资料(要素变动)传递单》
(五)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资料;
(七)纳税人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从其他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 稽查管理环节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稽查机构应于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认真审理纳税人履行“两税”申报缴纳义务情况,分析征收、管理环节的工作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提交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必须及时向管理局反馈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履行“两税”申报缴纳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要素变动信息。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按稽查部门的反馈的信息应在2日内核实纳税人房地产的实际情况,修改《税源登记表》,并将修改后的《税源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存入征管档案中,将资料中变动的信息录入征管软件中。
第六章 外部信息获取
第二十八条 管理局的综合业务科,应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收集纳税人房地产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分局(管理科、税务所)。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将接收到的外部信息与《税源登记表》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有误的,在2日内修改《税源登记表》,并将修改后的《税源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存入征管档案中,并将资料录入征管软件中。
第三十条 各征管单位在资料的传递过程或要素信息发生变动时,都要统一填制《房产税土地税税源资料(要素变动)传递单》(见附件3),并经交接单位的双方盖章,科(所)长和经手人签字后,做为纳税人征管资料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本办法中规定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我局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略)
附件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核定表(略)
附件3:《房产税土地税税源资料(要素变动)传递单》(略)
关于印发《新版税务登记表填表说明》的通知
营地税函[2006]5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新版税务登记表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按照说明进行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如在填写过程中发现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新版税务登记表填表说明》
附件2:《开户银行情况表》
附件3:《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息核定规范》
附件4:《营口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明细表》
新版税务登记表填写说明
为及时、高效完成税收征管系统推广前期数据准备,强化对纳税人的辅导,顺利完成税务登记换发工作,提高税务登记数据采集的准确性,下面就新版税务登记填写进行说明。
一、新版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的适用范围
市局共发放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共九种,其中: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除外)、非企业单位(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纳税人)适用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一式二份);
(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登记纳税人)适用范围包括领取临时登记纳税人、承包租赁经营纳税人、境外企业承包工程和劳务、项目登记纳税人以及无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连续12个月或累计超过180天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一式二份);
(4)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适用范围包括依法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一式二份);
(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适用范围包括(1)+(2)+(3)(一式一份);
(6)发票购领情况核定表适用范围包括购领发票的纳税人(一式一份);
(7)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适用范围包括(1)+(2)+(3)(一式一份)
(8)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费人
(9)纳税事项确认表适用范围包括(1)+(2)+(3)(一式一份)。
二、填写说明
(一)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填写说明:
1、税务登记表必录项目: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组织机构代码、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日期起、日期止)、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址、注册联系电话、生产经营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核算方式、从业人数(总数)、单位性质、国标行业(第一人)、适用会计制度、主管、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办税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投资币种(第一个)、投资额金额(第一个)、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第一行,必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项目)、街道乡镇、隶属关系、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2、具体填表说明
1)本表须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进行填写。
2)根据ABC三岗录入原则,本表一式二份。
3)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按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编写。
4) “纳税人名称”: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必须为全名。
5)原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纳税人正在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新纳税人识别号是指依据省局规定按新的编码原则赋予纳税人的新的纳税识别号。
6) “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7)批准设立机关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特种行业的单位,批准设立机关为该批准部门,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办学机构,批准设立机关为卫生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其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按相关证明和文件号填写;一类是无需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批准设立机关填写批准注册的工商管理部门名称,其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不填写。
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填写,如纳税人有工商执照的,严格按照工商执照上的对应内容进行填写,如纳税人无工商执照的严格按照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的对应内容进行填写。
8) “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9)核算方式、单位性质、网站网址、适用会计制度、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等按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10) “国标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规定进行代码填写,在填写过程中一定要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 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行业小类是指“国标行业”为“房地产业、餐饮业、其他服务业”的必须录入行业小类,注意附表中这几项,其他必需录入行业小类的国标行业由市局在系统内自行维护。
11)法人一栏中“身份证件名称”项: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12)“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13)新增国有控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主要为会统核算准备。
1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15)在附报资料一栏中填写是否网上申报,是否使用联网税控系统,是否持卡纳税。
16)隶属关系的填写
隶属关系暂按中央、省、地区(市)、区、县(包括县级市)、街、居委会、镇、乡、村的分类填写。
(二)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填写说明
参照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填写说明。
私营以上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编码原则是:如有机构代码的,编码原则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无机构代码的由各单位自行编写原则为:前6位为行政区域码,7、8位为乡、镇、街道编码,9、10为管理科编码,11至14位为流水号,15位为“L”;项目登记纳税人的,编码原则为前6位为行政区域码,7、8位为乡、镇、街道编码,9、10为管理科编码,11至13位为流水号,14位为管理局名称第一个字的大写拼音字母(站前为Q,西市为X,高新为G,老边为L,鲅鱼圈为B,熊岳为Y,大石桥为D,盖州为Z,南楼为N),15位为“L”;个体临时税务登记编码原则:识别号为业主身份证号码+“L”。
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为限: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其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为1年,无法确认日期的,暂不填写。
(三)适用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表填写说明
参照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填写说明。
个体经营纳税人识别号编码原则为身份证件号码,如出现重码,可在纳税人居民身份证后加大写字母A、B、C……、Z,单个字母仍重码的用AA、AB、AC……等。
个体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四)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填写说明
1、扣缴义务人名称处需加盖公章。
2、帐户性质按照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专用帐户、临时帐户如实填写。
3、扣缴义务人类型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
(五)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填写说明
纳税人所涉及到的税种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填写:
(1)负有该税种纳税义务;(2)独立申报缴纳该税种。
纳税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种登记表“备注栏”内填写。
(六)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填写
1、房屋、土地坐落栏:根据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填写,其中,房屋产权证书是指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没有上述证书的,按房屋、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2、房产原值: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含单独核算的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设施)原价,对帐簿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按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整的,填写税务机关评定后的价值。
3、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中,“合计”栏中年应纳税额填写自用房屋(土地)和出租房屋(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数字。
4、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纳税人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无租使用他人房屋、土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5、出租人名称、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6、自用(出租)房屋、土地、车船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车船明细。
7、净吨位/载重吨位:根据船籍证书登记的相应项目,机动船填写净吨位,非机动船填写载重吨位。
8、免税车辆(船舶)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原因。
9、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项目和变更时间。
10、各栏中如有不能填写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七)纳税事项确认表填写
1、税种、税目、子目、预算科目、共享比例严格按照《营口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息核定规范》规定内容进行填写。
2、申报方式新办税务登记一律为直接申报,这次普查过程中,对于管理局已批准网上申报、持卡纳税等征收方式,管理员根据实际进行填写。
3、申报期限、纳税期限:申报纳税为月(季)申报纳税的,统一为月(季)15日内,年度的申报、纳税期限,按照有关行业、税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或者地税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执行。
4、征收方式按照管理局确定的征收方式进行填写,分别为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5、应税所得率按《关于调整营口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营地税发[2005]171号)规定进行填写。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不必填写“应税所得率或定额”、“有效期止”两栏。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中某栏次的内容过多填写不下时,应添加附页继续填写。如分支机构数量,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内容,附表中房屋、土地、车船情况超过登记表所列栏次的,均应添加附页填写。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问题
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编制,编码规则与单位纳税人相同。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其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与个体工商户相同。
(三)对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编码中的乡、镇、街道编码、管理科编码,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上报市局征管工作组。
(四)在换发新税收登记证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处理
在2006年5月至正式换发新税收登记证前的时段内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同时填写新旧两套税务登记表,填写旧登记表及其附表是为了满足换发登记前纳税人申报纳税的需要,填写新表是为了换发税务登记数据准备的需要。
市局税务登记窗口将加强与分局的信息交流,及时将新办登记纳税人信息反馈到分局,新税务登记表及其附表由主管分局负责指导纳税人填写。
附表:略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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