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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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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地税发[2005]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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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KDS.GOV.CN 2007-10-10 14:43:36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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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税源管理,根据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经济发展规划和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建筑安装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行业按照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具体规定明确如下:
一、凡在营口市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全部按照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税务登记,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二、凡在项目所在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在营口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纳税人,必须按照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其全部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均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三、凡已经在外省、市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的,一律凭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税务登记,安装《联网络税控发票管理系统》,按照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除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所有地方税、费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
四、凡在营口市辖区内设置机构、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但未在项目所在地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在营口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的,凭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税务登记,安装《联网络税控发票管理系统》,按照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其它地方税、费。
五、上述纳税人以外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税务登记,接受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其它地方税、费。
六、对于核算机构座落在营口市辖区范围内且有陈欠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其所属的工程项目已经按照工程项目办理税务登记、实行项目管理的,一律按照不低于应缴纳税款50%的比例清缴陈欠税款。
七、本通知所说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房地产在建项目、已竣工结算但尚有存量商品房和未清缴欠税的项目以及本通知下发执行后立项开工项目;所说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在建项目工程、已竣工尚未结算项目工程以及本通知下发执行后开工的建筑安装项目工程;所说“费”是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八、实行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行业按照项目所在地属地征收管理后,涉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核算、税款分劈,市局另文明确。
九、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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