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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全地区个体营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公平税负,从2005年7月1日起,取消对个体自用车辆的审批,改为非营运货车及大客车、面包车的审核,放开非营运轿车的审核,同时加强营运车辆税收的监控,进一步清理偷、逃税车辆,遏制税款流失。
一、对非营运货车、大客车、面包车的审核
(一)、审核范围
凡在交通部门以私人产权办理车辆登记,不从事营运的货车及大客车、面包车的车主,应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非营运车辆审核。
(二)、审核所需证件
非营运货车审核所需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具体包括:
(1)工商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3)行车执照;(4)驾驶证;(5)身份证;(6)购车发票(或旧车交易手续)。
(三)、审核条件
1、审核时要求在提供的所有证件必须是同一人的姓名。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行车执照须是同一法人。3、能证明非营运车辆的有关材料。
(四)、审核程序:
非营运货车、大客车、面包车的审核,由车主携带所需证件到地税机关负责个体征管部门进行审核。凡符合非营运货车及客车、面包车审核条件的,由地税审核部门书面通知当地养路费征稽部门。
二、实行营运车辆税源监控
各管理局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税源监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变人工为智能、变一次为随机、变静态为动态,实现营运车辆税源监控、稽查电子化。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联系,争取公安、交通部门支持、配合,对营运车辆的纳税情况实现联检联查。对偷、逃税车辆,除追缴所偷逃的税款,并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并处所偷、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认定从事营业性运输起始时间的“黑车”,最低按两年补税,并处所补税款二倍的罚款。
三、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征收单位要认真研究解决征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个体交通运输税收征管。各单位要在每半年和年终上报此项工作的进展和取得的效果情况。
附件:1、《非营运车辆审核表》
2、《非营运车辆审核回执卡》
二ΟΟ五年七月十九日
非营运车辆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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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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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车主)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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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宅)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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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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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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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位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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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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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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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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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执照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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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 驶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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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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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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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机关意见
受理部门(章)
年 月 日
| 注:本登记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征稽处、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非营运车辆审核回执卡(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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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辆审核回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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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厂牌型号:
车 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用车单位:
发卡机关:
发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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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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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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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辆审核回执卡(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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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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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此证为私人产权车辆从事非营业性运输有关纳税的证明。凭此证,地方税务机关或其委托代征单位不征收个体交通运输地方综合各税。
2、回执卡每年核检一次,否则,此证无效。
3、车主在办理此卡后,经地税机关检查或被举报有营业性运输行为,地税机关除缴销此卡、追缴偷逃税款、课征滞纳金外,并处以偷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年度核检: 2006年度 2007年度 2008年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