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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个体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管的通知  

营地税发〔2005〕76号

YKDS.GOV.CN  2007-10-10 14:44:51  来源: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个体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实施精细化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做到应收尽收,源泉控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须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单独计算税额,不参与综合税收的分劈;实行按年计算,按月征收。

二、凡属租赁房屋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与地方税务机关签订《代缴出租房屋税收协议书》,由工商业户代房屋出租人缴纳出租房屋税收。出租房屋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三、出租经营房屋税收核定实行综合税率,综合税率为19.65%。对于月租金收入达不到2000元(含2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综合征收率为14.1%。对于月租金收入低于1000元(含1000元)的,还要免征个人所得税,其综合征收率为12.1%。对纳税人提供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按《营口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营地税发〔2003〕32号)文件要求核定征收房产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个体工商业户下达纳税定额时,同时单独下达其应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应缴房产税税额或代缴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件:1、《代缴出租房屋税收协议书》

 

 

代缴出租房屋税收协议书

 

甲方:(地税机关)

乙方:(经营者)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由地税机关填列):

    为简化办税程序,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乙方属于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乙方同意代房屋出租人缴纳出租房屋税收。出租房屋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每百元租金收入应缴税收按19.65%的综合税率计算。

    二、甲方应及时将核定的出租房屋综合税额通知给乙方。

    三、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出租房屋税收。对于房屋出租人拒绝乙方代缴税款的,乙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房屋出租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四、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相关税收的政策咨询服务。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出租人各壹份。由乙方转给出租人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注:本协议书及房屋出租完税凭证可作为乙方向出租人支付房租时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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