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延期缴纳契税加收滞纳金的通知
营地税发〔2005〕57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或地税机关设在房地产交易大厅的契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契税。
从2005年7月1日起,未按期申报缴纳契税的,地税机关要清缴所欠契税,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ΟΟ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