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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我市从1998年3月1日起开始对临时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年税收收入曾达到800多万元,对公平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所弱化。为了加强对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征收单位认真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临时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们经营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社会分配不公,调节税负不平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渠道之一。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做到认识明确,行动自觉,措施得力,征收到位。
二、由单位或个人支付临时服务人员劳务报酬的,单位和个人为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由消费者直接支付劳务报酬的,委托单位或个人(经营业主)代征。要履行相关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手续。扣缴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和个人要履行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代征税款义务。经营单位应如实申报临时服务人员人数,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于每月10日前到地税办税大厅或窗口办理解缴税款;也可以通过银行划款缴税。
三、征收标准:
凡在餐饮娱乐为一体的歌舞厅、洗浴中心、保健中心、足疗城等场所从事搓澡、修脚、足疗、按摩、等临时服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标准:
(1)每次收取服务费10—20元的,每人征收个人所得税150元;
(2)每次收取服务费20—50元的,每人征收个人所得税200元;
(3)每次收取服务费50元(含50元)以上的,每人征收个人所得税300元。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的支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与公安部门一道,实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特别是对流动的临时服务人员的检查。各单位要集中时间,利用四、五两个月时间对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治理,补办纳税相关事宜;对有临时服务的场所进行逐一检查,对不履行纳税义务和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或不据实申报的,要依据征管法从严处罚。
五、由于此项征收工作重新起步,各征收单位要注意研究解决征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此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要在五月底和六月底上报此项工作的进展和取得的效果。
附:扣缴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ΟΟ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扣缴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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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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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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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月 |
人员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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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次收取服务费10—20元的 |
15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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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次收取服务费20—50元的 |
2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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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次收取服务费50元以上的 |
3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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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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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扣缴义务人填写 |
本申报表一经确定,以后月份将按此申报征收税款;申报事项如有变动,请及时重新办理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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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签章) |
经办人(签章)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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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声
明 |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公章) |
收到申报表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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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
(盖章) |
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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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扣缴义务人一份、税务所一份、综合业务科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