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消除征收盲点,保障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市局决定加强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的征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税务登记办理部门及其岗位工作人员在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查验其营业执照(正本)是否按规定贴花,对未贴花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直接按件征收5元印花税,并发放印花税票,当场划缴。
二、各单位要积极加强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尽快建立印花税代征关系,由土地管理部门在给纳税人发放土地使用证时直接代征印花税。
三、各单位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应当加强对现有纳税人持有的应税权利许可证照贴花情况的清理检查,切实加强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的征管工作。
二ΟΟ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