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调整旅店业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
|
营地税发〔2004〕97号 |
 |
 |
| YKDS.GOV.CN 2007-10-10 14:49:16 来源: |
|
各分局、市(县)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营口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营地税发[2001]10号)中的规定,旅店业行业应税所得率为25%,与餐饮业行业应税所得率一致。为此,从2004年10月份起,市局将全地区旅店业综合征收率由现行的6.63%调整到9.55%,请各单位按照新的综合征收率执行。
二ΟΟ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
|
|
① |
凡本网注明“来源:营口地税”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营口市地方税务局,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营口地税”。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 ②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 ③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 ※ |
联系方式:营口地税网站编辑部 电话:0417-2859047 0417-2859096 0417-285905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