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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旅店业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营地税发〔2004〕97号

YKDS.GOV.CN  2007-10-10 14:49:16  来源:

各分局、市(县)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营口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营地税发[2001]10号)中的规定,旅店业行业应税所得率为25%,与餐饮业行业应税所得率一致。为此,从2004年10月份起,市局将全地区旅店业综合征收率由现行的6.63%调整到9.55%,请各单位按照新的综合征收率执行。

 

                      二ΟΟ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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