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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承包承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营地税函〔2004〕168号

YKDS.GOV.CN  2007-10-10 14:49:46  来源:

   熊岳分局:

你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辽宁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凡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取生产、经营工具或场所的(如个体客货运输、柜台销售等)且负有独立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你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可依据上述规定对该部分承包承租人进行认定,如确实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可责令承包承租人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办理时间为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同时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

此复

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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